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曾添木 訴訟代理人 宋國珍 原告 曾美秀 原告與被告 曾添德 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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