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6號再審原告 吳茂生
葉蕙芳 傅銘義 林重甫 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上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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