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00號債權人青埔馥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育文 上列債權人青埔馥境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王進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青埔馥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底具狀人應蓋管理委員會大章或提出委任狀,請具狀補正之。
二、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及住戶規約證明文件影本。(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四點所列之證據皆未附)
三、提出債務人王進雄所有之座落於「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