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86號
上 訴 人  廖文彬
被上訴人  王 胡紹茶
       王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
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
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同法第441條第1項亦
設有規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2年度中簡字第1586號第
一審判決,固於102年10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其
書狀內容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
中簡字第1586號拆屋還地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出「上訴聲明」
,本院乃於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正該「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補
正裁定已於102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憑。詎上訴人僅於102年11月4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卻未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部分,則本件上訴顯然不合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上訴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是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