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8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麗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0年15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