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8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麗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0年15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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