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434號
原   告 格瑞絲光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憲弘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9條第4款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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