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陳碧貞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被告 潘明智 (即被繼承人 潘文伍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江美玉 被告 潘愛蓮 被告 潘愛琴 被告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2,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1,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