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興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興鑫科技有│合作金庫商│98年10月5日│2,100元│0000000││││限公司 劉培 │業銀行五股│││││││初│分行│││││├───┼─────┼─────┼──────┼─────┼─────┼──┤│002│興鑫科技有│合作金庫商│98年10月5日│177,958元│0000000││││限公司劉培│業銀行五股│││││││初│分行│││││├───┼─────┼─────┼──────┼─────┼─────┼──┤│003│興鑫科技有│合作金庫商│98年10月5日│317元│0000000││││限公司劉培│業銀行五股│││││││初│分行│││││├───┼─────┼─────┼──────┼─────┼─────┼──┤│004│ 仲葳 工程有│華南商業銀│98年9月30日│1,256元│0000000││││限公司│行板橋分行│││││├───┼─────┼─────┼──────┼─────┼─────┼──┤│005│新暉水電工│國泰世華商│98年10月31日│2,1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後埔││││││││分行│││││├───┼─────┼─────┼──────┼─────┼─────┼──┤│006│郁華機電工│板信商業銀│98年10月31日│5,374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007│德鷹企業有│台灣土地銀│98年11月2日│7,221元│0000000││││限公司│行土城分行│││││├───┼─────┼─────┼──────┼─────┼─────┼──┤│008│ 馮成國 │台灣中小企│98年11月30日│25,160元│0000000│││││業銀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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