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維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維志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除補充理由如下:「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豈能隨意交予他人,如該他人非供作犯罪所得出入之帳戶或其他不法目的,應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迂迴向他人借用帳戶使用之必要;且邇來,蒐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第三人匯入款項之交易媒介,用以隱匿真正犯罪者身分及資金流向之犯罪模式,為一般使用人頭帳戶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並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為高職畢業,於本案發生時間為22歲之人,衡以其智識程度、年齡、社會經驗,對於此自係知之甚明,竟仍將第一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主觀上確有容任對方利用其帳戶犯幫助賭博罪之不確定故意,已至為明顯。被告空言否認犯罪,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外,餘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i88在線娛樂官網」(網址:http:www.i88game.net)賭博網站之集團成員後,該人即將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供作賭客匯入簽注金及匯款予賭客之帳戶使用,而遂行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等犯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幫助犯無訛。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幫助賭博、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前段,從情節較重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未實際參與圖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應知悉國內現今財產犯罪盛行之情形下,竟仍率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予他人,使網路賭博業者作為賭客簽賭匯入簽注金之帳戶之用,無異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並增加國家追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又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惟被告前無刑事科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其動機、手段、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754號被告古維志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維志能預見提供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之人以該帳戶隱匿賭博所得之財物,致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6月間之某時,在高雄市美濃夜市某處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i88在線娛樂官網」(網址:http:www.i88game.net)賭博網站之集團成員,作為與賭客對賭時匯款使用。該賭博網站經營之方式係由賭客先上網登入「i88在線娛樂官網」賭博網站,註冊帳號取得會員資格,賭客再將下注金匯入該網站指定之古維志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後,即得以每注新臺幣(下同)500至1,000元不等之金額,在上開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聯繫傳遞賭博訊息之賭博網站,以美國職籃之輸贏結果等作為簽賭標的,與該經營賭博網站之人對賭,若贏可由押注金額依賠率抽取彩金,並由「i88在線娛樂官網」發放彩金至賭客提供之帳戶,若輸則下注金額歸該網站之不詳經營者所有。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古維志固不否認其有將第一銀行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惟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在106年6、7月間將第一銀行帳戶借給「 小劉 」使用,當時伊在美濃夜市擺攤,「小劉」就在隔壁攤賣衣服,「小劉」說他要進貨,貨款要匯進來,伊想沒有什麼就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給他,後來「小劉」就沒再來擺攤,伊也忘了此事;第一銀行帳戶係伊在106年5月間因工作需要薪資帳戶而去開戶的,但開戶後第一銀行帳戶沒有做為薪資帳戶使用,因為薪資都是領現金,因該帳戶沒用到伊就借人云云。惟查: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供作「i88在線娛樂官網」賭博網站與賭客賭金往來賭博工具之事實,業據該網站賭客即另案被告 張皓翔 、 陳以辰 (所涉賭博罪嫌,均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供述綦詳,復有「i88在線娛樂官網」網頁畫面、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106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止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被告以綽號「小劉」為幽靈抗辯,然無法提供「小劉」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況被告自稱與「小劉」僅認識3、4週,竟將帳戶借予「小劉」使用,顯與經驗法則有違,綜上,足認被告所辯應不足採信,本件堪認被告有幫助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之幫助犯意至明,應為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前段、第268條後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幫助賭博財物等罪嫌。被告以一個提供第一銀行帳戶予上開網站使用之行為,同時觸犯上揭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再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為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檢察官陳麗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