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李忠南 相對人 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安業派出所,並於104年3月29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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