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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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
一、通知上訴人於文到十日內依附表所示之格式,就不爭事實及爭議部分,整理爭點提出上訴理由狀,該書狀應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並以繕本或影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為多數者應均為通知。
附表
一、不爭之事實部分:
二、爭議部分:㈠事實上之爭點:
㈡法律上之爭點:
㈢各種證據上之爭點:
㈣其他各種攻擊或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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