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嘉裕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裕因竊盜等案件,各經本院判刑及定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上開案件,各經本院判決、定刑後,於108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8058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4月13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