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2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62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23號聲請人 吳俊逸 相對人 黃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上午10時5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法官王筱寧書記官陳怡君通譯曾瑜敏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吳俊逸相對人黃金成
三、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1、相對人願向聲請人當庭道歉(已履行)。
2、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並拋棄民事賠償請求權,刑事部分聲請人願意宥恕相對人,並表示不再追究。
3、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4、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后聲請人:吳俊逸相對人: 黃金成中 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林思辰法官王筱寧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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