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黃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原告 蔡辰威 之債權人,為瞭解上開案件進行情形,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