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569號聲請人 丁洋機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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