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李哲宇 被告 洪豪謙 即于山電器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