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商銀)等銀行訂定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5,221,683元,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5年8月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1至20所示之最大債權銀行中信商銀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8月起,以分120期,不計息,於每月10日償還43,515元之方式,償還前開債務。惟因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僅約43,000元,當初協商之金額已超出聲請人負擔能力,致聲請人實在無法繼續履行上開分期還款協議,不得已毀諾未再按期清償,且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又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因有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國泰保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擔保債務未參與協商,而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保險申請前置協商,惟遭國泰保險以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或銀行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為由退件,致協商不協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雖曾與附表編號1到20所示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達成分期還款之協議,但附表21到23所示銀行之債務未參與當時之協商,經聲請人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保險協商後,遭退件致協商不協立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各乙份(見本院卷第43頁至50頁、第52頁、第224頁至227頁)為證,足認屬實。故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經查:㈠聲請人自陳原為高雄市國稅局資訊科設計師,於95年7月退
休,目前收入為退休金每月約43,000元,並提出退撫金轉帳證明為佐(見本院卷第32頁至39頁),尚堪信真實。此外,就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支出部份,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並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易使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因此本院認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309元為標準,計算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支出始為合理。㈡另聲請人固主張其尚需支出兒子 陳學甫 生活費、教育費等,
並提出陳學甫戶籍謄本、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32頁、第139至
141頁)為憑,惟陳學甫為00年00月00日出生,業已成年,其於95、96年度均有收入,是聲請人主張需負擔陳學甫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等,並不足採。從而,依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為43,000元計算,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1,309元僅餘31,691元(計算式:43,000元-11,309元=31,691元),顯已不足以清償原協商金額43,515元,客觀上堪認其確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無法清償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一│台灣土地銀行│476,612元│消費借貸、信用│││││卡消費款│├──┼────────────┼────────┼───────┤│二│華南商業銀行│0元││├──┼────────────┼────────┼───────┤│三│國泰世華銀行│173,603元│消費借貸、信用│││││卡消費款│├──┼────────────┼────────┼───────┤│四│兆豐國際商銀│121,671元│信用卡消費款│├──┼────────────┼────────┼───────┤│五│美國運通銀行│144,000元│消費借貸│├──┼────────────┼────────┼───────┤│六│荷商荷蘭銀行│260,062元│信用卡消費款│├──┼────────────┼────────┼───────┤│七│渣打國際商銀│139,198元│信用卡消費款│├──┼────────────┼────────┼───────┤│八│香港上海匯豐銀行│2,672元│信用卡消費款│├──┼────────────┼────────┼───────┤│九│台灣新光銀行│235,780元│信用卡消費款│├──┼────────────┼────────┼───────┤│十│陽信銀行│102,792元│信用卡消費款│├──┼────────────┼────────┼───────┤│十一│板信商業銀行│88,000元│消費借貸│├──┼────────────┼────────┼───────┤│十二│聯邦商業銀行│6,017元│信用卡消費款│├──┼────────────┼────────┼───────┤│十三│匯豐銀行(原中華銀行)│258,715元│信用卡消費款│├──┼────────────┼────────┼───────┤│十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1,230元│信用卡消費款│├──┼────────────┼────────┼───────┤│十五│玉山銀行│205,969元│信用卡消費款│├──┼────────────┼────────┼───────┤│十六│萬泰商業銀行│443,000元│消費借貸│├──┼────────────┼────────┼───────┤│十七│日盛商業銀行│287,000元│消費借貸│├──┼────────────┼────────┼───────┤│十八│安泰商業銀行│577,000元│消費借貸│├──┼────────────┼────────┼───────┤│十九│中國信託銀行│810,601元│消費借貸、信用│││││卡消費款│├──┼────────────┼────────┼───────┤│二十│友邦信用卡公司│246,496元│信用卡消費款│├──┼────────────┼────────┼───────┤│二一│國泰人壽保險公司│4,612,000元│房屋貸款│├──┼────────────┼────────┼───────┤│二二│臺灣銀行│429,000元│存單借款│├──┼────────────┼────────┼───────┤│二三│高雄銀行│428,000元│房屋貸款│├──┴────────────┼────────┴───────┤│合計│10,239,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