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經本院於96年9月26日裁定令其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訴訟,業經原告於96年9月27日收受,惟原告迄今均未補正,是其起訴顯有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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