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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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達鳴 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達鳴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
聲請人查得相對人吳達鳴為免名下不動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
,遂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出賣予相對人 吳惠禎 ,相對人吳
惠禎復將系爭不動產出賣於第三人,相對人間之脫法行為已
侵害聲請人債權人債權之實現,故依民法第87條、第244條
、第113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
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吳惠禎應將系
爭不動產所賣得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吳達鳴,並由聲請人代
為受領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