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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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3號
103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皓鈞選任辯護人黃柏承律師
陳俊隆律師被告 李柏元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被告 李孝庭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 邱顯鴻
温文翔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李文斌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
葉禮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30頁第3至4行「附表一編號9、15、1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記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9、15、1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0頁第3至4行「附表一編號
9、15、1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記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30頁第3至4行更正為「附表一編號9、15、1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