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蕭英嶽 債務人 林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叁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肆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