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32號聲請人 陳美玲 聲請人 鄭寶珠 住台北市○○區○○街10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陳新和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新和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