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之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等繳納,爰限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