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26號債權人 李振輝 債務人ARCENALNELMARIEPAGULAYAN( 妮兒 )債務人DIMAZANACECILALINAN( 阿莉南 )
一、債務人ARCENALNELMARIEPAGULAYAN(妮兒)及DIMAZANACECILALINAN(阿莉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ARCENALNELMARIEPAGULAYAN(妮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等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