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上訴人 林群峰 兼法定代理人 唐曉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永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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