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賠字第15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賠字第1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94年度賠字第15號聲請人甲○○男65歲
巷六弄三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叛亂案件,於民國73年5月26日遭基隆憲兵隊逮捕,並經羈押在案,嗣因罪證不足,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73年7月13日以73年警檢處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73年7月24日釋放。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比照冤獄賠償法規定,向所屬地方法院請求國家賠償。為此,就上開羈押期間,請求准予賠償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甲○○原係基隆籍「瑞振隆廿號」漁船船員,其與共犯即上開漁船船長 王師桃 、船主 曹常為 、船員 曹玉康王禮錢劉金財邱細寶 共七人,計畫與大陸地區之不詳漁船以貨易貨,從中牟利,遂彼此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先以新台幣(下同)8萬元代價,在臺灣地區購得手錶100只後,於73年4月25日出海,在同一海域與大陸地區不詳漁船換得 黃鯧魚 約2000公斤,再將黃鯧魚載運返港,變賣圖利。
繼而復集資40萬元,在臺灣地區購得手錶500只,於73年5月22日再度出海至同一海域,與大陸地區不詳漁船換得黃鯧魚約5000公斤,而於73年5月26日返港時為警查獲,經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由軍事檢察官訊問後,於當日收押在案。嗣經該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聲請人所為,尚不足認定有叛亂意圖,而於73年7月13日以73年警檢處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73年7月24日開釋,另就被告涉嫌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嫌,移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續行偵查。嗣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聲請人走私之黃鯧魚並非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且其所為亦未達妨害軍事或治安,或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之程度,罪嫌不足,而於73年8月22日以73年偵字第14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事實,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4年1月19日律宣字第0940000135號函、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4年2月25日律宣字第0940000331號函暨所附聲請人叛亂案件相關資料、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73年偵字第14571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聲請人所述,伊曾因叛亂罪嫌遭羈押,嗣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語屬實。
三、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固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惟「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經準用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2款規定結果,仍不得請求賠償。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以遭受羈押,係因與共犯王師桃等人駕駛漁船出海,在外海海域私自以購自臺灣地區之手錶,與大陸地區之不詳漁船交易黃鯧魚,預備走私回台,販售牟利所致。按國家或一地地區基於稅收、犯罪偵防、環境生態保育、動植物檢疫、醫藥管理等種種目的,頒訂有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等各項法律規定,禁止走私行為,舉世皆然。而臺灣地區在民國73年尚屬戒嚴時期(按:臺灣地區自37年12月10日戒嚴時起,迄76年7月15日0時始行解嚴),兩岸關係仍呈緊張,雙方彼此均有嚴格之管制措施,遑論通貨貿易,即令在解嚴後,政府基於上開國家目的,並因應兩岸間之特殊情勢,亦制訂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於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以規範兩岸關係;此相類規定散見於其他各種法律者,不知凡幾;甚且現今臺灣地區仍未對大陸地區開放通商,亦係眾所周知之事實,無須贅言。是故,聲請人既係因自大陸地區走私魚貨回台,致受羈押,其所為縱未構成犯罪,仍已違背公共秩序。且聲請人於當時兩岸敵意仍屬濃厚之時空背景下,與大陸地區人民私相往來,軍事檢察官因此認定聲請人可能涉有叛亂罪嫌,亦不能認為無據。基上說明,聲請人自不得請求賠償。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覆議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