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家翔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家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前有檢察官所列之有期徒刑前科,於106年3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覺告訴人口氣不佳,而以榔頭、徒手及熱油潑灑,傷害不認識之告訴人,所為係屬不該,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未婚、家境勉持、前無同類型前科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及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未依約給付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劉達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芷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78號被告劉家翔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號6樓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家翔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3月8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劉家翔於106年11月30日晚上9時30分許,酒後搭乘不知情之 黃琬婷 所有由 郭永華 (所涉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 郭弘仁 所經營位在嘉義市○○路○○號旁之「豆乳雞」攤位消費,因認郭弘仁態度不佳而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現場之榔頭1支毆打郭弘仁,期間復以腳踢郭弘仁,致郭弘仁傾倒時,遭其攤位內之滾燙油鍋淋身,因而受有左上肢及背部深二至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百分之七之傷害。旋劉家翔復即搭乘郭永華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逃離現場,經郭弘仁報警處理,到場扣得上開榔頭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郭弘仁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劉家翔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郭弘仁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之指訴。
三同案被告郭弘仁於警詢時之供述。
四證人黃琬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五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監視路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6張、告訴人受傷照片2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曾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榔頭1支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檢察官劉達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龔玥樺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