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徐名盛
徐名勝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 徐時偉 公嘗上列聲請請求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徐時偉公嘗(以下簡稱本財團法人)前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於民國59年12月26日以桃府民行字第106719號設立許可,並經鈞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依本財團法人捐助組織章程,設董事會並有董事5人,茲因本屆董事 徐位龍 、 徐代源 、 徐代熙 死亡,所餘董事2人不足半數,無法召開董事會行使職務,致本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為維持本財團法人正常運作,並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務等情,並提出法人登記書影本、第5屆董監事名冊及戶籍謄本、桃園縣政府函、內政部函、本財團法人組織章程等為證。
二、經查:本財團法人組織章程第12條規定本財團法人董監事任期均為五年。第五屆董監事任期為83年10月18日起至88年10月17日止。有聲請人提出之本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第5屆董監事名冊附卷可稽,是第五屆董監事任期均已屆至,本財團法人之全部「董、監事」當然解任,聲請人2人亦非董事,若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臨時董事」,該選任董事即是本財團法人之代表人,綜理本財團法人之一切事務,是本件聲請人之「補足董事缺額」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於如何召開派下員大會,選任董監事,請查閱本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祭祀公業條例,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