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20號債權人吉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債權人魏吉良上列債權人吉鼎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吳明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鼎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未附證物,請提出請求依據之証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 葉建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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