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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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帛翰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楊帛翰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嗣因被告與告訴人 標佳琳 調解成立,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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