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于朔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于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于朔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