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玄佳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7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伍柒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玄佳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三十日以一0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十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按。而本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五七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爰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