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9號抗告人翁○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翁陳○桂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