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伊寬 被告 王崇政
沈秀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3第2、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裁定駁回,依上開規定,依法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與法律規定不合,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