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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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