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