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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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舜雯 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9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6,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02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