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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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撤銷空戶管理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判決:「(一)被告應同意原告甲○○位於豪門天下社
區門牌號碼台中縣○○鄉○○路○○○號2樓管理費用以每坪20元計
算。(二)被告應同意原告乙○○位於豪門天下社區門牌號碼台
中縣○○鄉○○路○○○號13樓之1管理費用以每坪12元計算。」,
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且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第一項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100萬元,業經司法院
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增加10分之1後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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