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 陳宥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1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6月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宥甄即 陳妍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100年8月30日│100,000元│CC0000000│││││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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