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5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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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5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騰毅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騰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騰毅為成年人,應知拾獲他人之物予以侵占係屬違法之行為,竟仍貪圖小利而為本件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及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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