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水蓮受刑人即被告張君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101年度執再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水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水蓮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君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許水蓮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100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30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30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7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再字第447號送達證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1年11月29日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與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