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黃添勇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張秀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莊麗燁 被告 楊凱鈞 兼法定代理人 蔡美玲
楊英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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