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九號
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國堂 律師
甲○○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