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汎德選任辯護人許瑞榮律師被告柯玉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汎德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