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 漳丙丁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忠憲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