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訴人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慶 被上訴人TONETIDEFILTERWEBSDN.BHD.法定代理人 張克勝 (ChangKaikSeng)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5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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