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 王子萍
萬人輔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