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文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文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向其借款未依約支付之利息,惟其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並無關於借款利息得再計算利息之約定,是其就借款利息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