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 謝諒
袁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 白欺樂 CydneyTaborBatchelor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本院裁定(97年度台抗字第5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提案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定聲請再審,因聲請人謝諒獲未預納裁判費,聲請人袁靜如非上開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25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則聲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王金龍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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