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將其收押,查被告乙○○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監護期間二年,足見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姚銘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歐明秀